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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味”官司打赢了!“纯味”判赔90万
来源:    时间:2023-04-22 12:05:02

“绝味”官司打赢了!“纯味”判赔90万

法院:一字之差,字体形状还相近,对普通消费者有较大混淆可能性,构成商标侵权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4月21日中午,长沙蔡锷北路一家绝味门店。

纯味鸭脖门店。(资料图片)

路边小店买卤味鸭脖,你买的是“绝味”还是“纯味”?都是手握红辣椒的鸭,哪家才正宗的?绝味公司认为纯味公司构成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将其诉至法院。

4月21日,三湘都市报记者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了这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最终判决被告纯味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90万元。

■全媒体记者 虢灿 实习生 王美玉 通讯员 陶琛 吴威

一字之差,商标和门店装潢高度相似

2008年,绝味公司首次注册成立,其后分别申请注册了5款商标。到2019年12月,“绝味”已成为全国范围内有影响力的餐饮品牌之一,市场份额位列业内前茅。

2022年,绝味公司发现在湖南、贵州、广东、云南、四川等地出现多家名为“纯味”的店铺,不仅门店的装修风格近似,连使用的商标相似度都很高——均为手握红辣椒的鸭子与文字组合,其官方网站还将门店照片与商标置于显著位置宣传。绝味公司认为纯味公司此举构成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其诉至法院。

纯味公司辩称,两款商标的重点比对部分在于“纯味”和“绝味”两字,而“纯”与“绝”两字字形明显不同,读音也相差甚远,二者不构成近似,以公众的识别能力,很容易将两者区别开来,不会产生混淆的问题;而商标中的鸭子图形与原告的鸭子图形具有明显的区别,辣椒作为红色是通用的颜色,不构成侵权。至于门店装修设计均是各门店店主的自主行为,与纯味公司无关,且“纯味”两字并非纯味公司所独有的商标,全国各地均在使用,与纯味公司没有关联。

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90万元

湖南高院审理认为,此案争议焦点在于纯味公司是否构成对绝味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和不正当竞争。首先,两款商标均用于板鸭、鸭脖等食品领域,二者的使用范围相同;其次,两款商标在形式上都属于漫画鸭子图形+“纯(绝)味”+竖写的“鸭脖”两字,虽然鸭子图案有所区别,但组合后,整体上只有“纯”与“绝”一字之差,还使用了相似的字体形状,对普通消费者来说已经具备了较大的混淆可能性,构成对绝味公司五枚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此外,“绝味”公司装修设计采用红底黄字,文字旁边配有白色鸭子抱着红色辣椒竖起大拇指的标识,门框处多采用黄色边框装饰整体视觉效果,纯味公司不仅采用了同样的设计,还在官方网站首页宣称,可免费为加盟店提供店铺装修、著名商标、模范式门店等服务,实行统一形象、统一配送、统一管理,可见纯味对加盟店有着“形象”上的要求。因此,纯味公司辩称其与线下“纯味鸭脖”门店没有关联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合考虑以上事实,湖南高院最终判决纯味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绝味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使用与绝味公司相同或近似装潢的广告宣传、加盟许可招商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绝味公司经济损失共计90万元。

释疑:综合考虑是否使普通消费者误认混淆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二级法官助理罗浪认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是知识产权类纠纷的常见案由,但与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专利权相比,商标权的权利边界更为不确定,在判定二者是否构成近似时不仅要对比文字、图形构图和颜色来判断是否构成外观上的相似,还要综合考虑商标的显著程度和知名度,判断是否具有使普通消费者误认混淆的可能性。

本案中,绝味公司的涉案商标因其知名度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在鸭类卤味市场对于近似标识具有较强的排斥力,应给予强度较大的法律保护。而纯味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在其图文组合标识已使用了与绝味公司近似的鸭子图案的情况下,不仅没有强调“纯”“绝”二字的区别,反而采用相同的字体和排版去模糊二者的区别,构成对绝味公司多款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绝味公司未能明确自身实际损失或涉案商标的许可使用费,也无直接证据证明纯味公司的侵权获利数额,法院综合考虑纯味公司收取的加盟费用、产品获利以及绝味公司的合理维权开支等多方面的因素,湖南高院最终酌情确定纯味公司就其被诉侵权行为向绝味公司赔偿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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